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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节选】《中国经济通史 清代经济卷》(雍正朝相关不断更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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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属地:北京1楼2019-02-19 21:24回复
    三、雍正年间的垦政
    经过顺、康两朝将近80年的开垦,内地原有的荒地已基本上得到复垦,国家财政收入有极大好转;同时,经过数十年的休养生息,人口增加迅速,人与地的矛盾逐渐尖锐。因此,雍正年间(1723~1735年)的开垦对象以及招垦的目的都发生了变化,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情况,清廷在垦政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调整。
    清世宗先后发布了三项有关垦歧法令,对加速当时的垦荒,曾经起过积极作用;但也产生一些弊端,即浮夸风四起,在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农民垦荒的积极性。以下,就三个法令进行讨论。
    ( 一 ) 劝垦荒地
    雍正元年四月.清世宗发布了继续垦荒的命令:“朕临御以来,宵旰忧勤,凡有益于民生者,无不广为筹度。因念国家承平日久,生齿殷繁,地土所出,仅可赡给,偶遇荒歉,民食维艰,将来户口日滋,何以为业?惟开垦一事,于百姓最有裨益。但向来开垦之弊,自州县以至督抚,俱需索陋规,至垦荒之费,浮于买价,百蛙畏缩不前,往往膏腴荒弃,岂不可惜。嗣后,各省凡有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,自垦自报,地方官不得勒索,胥吏不得阻挠。至升科之例,水田仍以六年起科,旱田以十年起科,著著为定例。府州县官能劝谕开垦地亩多者,准令议叙,督抚大吏能督率各属开垦地亩多者,亦准议叙。务使野无旷土,家给人足,以副联富民阜俗之意。”


    IP属地:北京4楼2019-02-19 21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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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雍正年间的垦政,与顺康年间的垦政相比较,其突出之处是:
      首先是开垦的对象有变化。顺、康年间,尤其是康熙中期以前,由于荒地尚多,主要还是垦复问题。至雍正时,经过近80年的垦复,条件较好的荒地,如平阳地带,灌溉条件好地区,土地肥腴之地,一般来说都已经得到垦复,尚未得到垦复的,是一给些灌溉条件差的旱地.或河滩铺地,或山田、旱地,怎样才能把农民吸引到这些朱开垦的土地上来呢?清政府在升科政策上,采取了向旱田倾斜的措施,规定水田仍以六年起科,而旱田则以十年起科。延长旱田的升科年限,这种措施对农民来说是有吸引力的。政府在采取旱田十年升科同时,又在行政上采取相应的措施,严禁州县以至督抚,向垦民“需索”陋规,听民相度地宜、自报自垦,地方官不得勒索,胥吏亦不得阻挠,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,并打消农民的顾虑。此外,对穷而无资的垦户,政府动用公款,借给牛种、口粮,支持其开荒生产。雍正七年,世宗皇帝谕令:“各省督抚就本地情形,转饬有司细加筹划,其情愿开垦而贫寒无力者,酌动存公银谷,确查借给,以为牛种、口粮,俾得努力于南亩。俟成熟之后,分限三年,照数还项,五六年后,接则起科。


      IP属地:北京5楼2019-02-19 21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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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清政府为了增强督垦的力度,又恢复了官吏议叙制度。对劝垦州县官及督垦的督抚大吏都准令议叙。雍正十二年,对官吏议叙又作了补充规定。据内阁学士凌如焕奏称:地方有司在报垦地亩上,有“奉行不实,或垦少报多,希图增课,以邀议叙”情况,户部针对这种情况,发布一道指令:“令各该督抚复加查核,如有滥邀议叙者,即行指参,实在冲坍者,即予开除,造册报部。”世宗皇帝批准了这一法令。o这一法令不仅有利于议叙得到正确贯彻,而且对纠正雍正中后期浮垮风有一定意义。
        其次是招垦的日的有变化。顺、康年间,尤其是康熙中叶以前,政府招垦的目的,主要在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和安定社会秩序。至雍正时,由于荒芜的土地已获得大量开垦,国家赋税收入已大大增加,社会秩序稳定。只是由于承平日久,生齿殷繁,地土所出,仅供吃用而已,并无积存。为此,雍正上台后,就把开垦一事,和户口日滋,“何以为业”联系起来,把开垦的目的转移到解决新生人口食粮问题上来。“并不因增课起见”。这无疑是垦荒政策上一个重要变化。


        IP属地:北京6楼2019-02-19 21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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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第三,更加强调维护垦荒者利益。雍正七年,户部复准,直隶荒芜之地,原主不自垦种,可择愿耕之人,准其耕种。这就改变了顺康年间,只限无主荒地准民开垦之倒。条文还定,日后原主有愿复原业者,要归还垦户的垦本,“方准复业”,违者“按律治罪”。雍正十二年,户部规定,今后各州县凡遇开垦,先将土名界址,出示晓谕,定限五个月内,允许业户自行呈明,如果超出五个月限制,“即将执照给原垦之人承种管业。”从而,进一步放宽有主荒田的开垦,使无田贫民有更多机会获得业产。与此同时,政府对豪强之家,“胃认已业”,率众抢割禾稻者,“按律治
          罪”;对劣衿土豪,借开垦名色,“将有业户之田,滥报开垦者,照侵占律治罪。”政府利用行政手段,打击地方土豪劣衿,保障垦民所得利益不受侵犯。


          IP属地:北京7楼2019-02-19 22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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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( 二)清查隐瞒地亩
            雍正三年,山东巡抚陈世倌称,山东省荒地甚多.经过多年努力,已渐次得到开垦,但存在着隐漏浸渔情弊。他建议:“勒限一年,通省官民令其自行出首,于雍正四年人额征解;倘逾限不首者,民则从重治罪,官则立即参处”。此提案得到户部批准。经实施后,山东省历城等62州县卫所,于雍正四年首报出垦地1740余顷。此额比康熙五十七年至雍正七年,计十年间所报的30顷垦额,高出58倍之多。遂引起清廷关注。雍正五年五月十五日,靖世宗向各直省,颁布一道限年首报令,规定:“夫开垦地亩,本应随垦随报,隐匿之罪,定例甚严,……今朕特沛宽
            大之恩:准各省官民自行出首,将以前侵隐之罪,悉从宽免;其未纳之钱粮,亦不复追问。定限一年,令其自首,统于雍正七年入额征解。倘逾限不首,复经查出,在官在民,定行从重治罪。”定限一年期满后,清世宗鉴于督抚中“有奏请宽限者”,又出于“远乡僻地,或得信稍迟,……以致有未尽首出之弊”,于是“著再展六个月,于谕旨颁到本地之日为始,该地方有司实力劝导所属民人,俾知宽限之特恩不得再有迟延,以干罪谴。’首报令颁布后,直隶各省办理迟早不一,直到雍正十三年,尚有对隐漏不报,展限动议。可见,清廷对首报清隐工作是十分重视的。
            (三 )限年垦地
            雍正七年闰七月,清政府采纳了户部左侍郎常德寿议案,下令各直省“将原额荒地计作十分,一年内开垦三分者,符于议叙之例,仍准议叙;如不及三分,即行题参。其间或有山石硗瘠,低洼积水之区,该督抚务于册内声明,仍令州、县、卫、所设法开垦,不入年限之内。”此令与康熙初期限垦令相比,期限更为紧迫。
            雍正年间,在政府的鼓励下,垦荒工作有很大进展,尤其是放宽旱地升科年限后,对山区的开发起到了促进的作用。但在限年紧迫的驱使下,也出现了严重浮夸问题,如山东,安徽宿州卫、宿松县,福建崇安县,山西宁乡县,河南,云南等省地,都发生了捏报、虚报等浮夸风,给垦民带来沉重灾难。雍正晚年虽对此有所觉察,但没来得及纠正。


            IP属地:北京8楼2019-02-19 22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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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IP属地:北京9楼2019-02-19 22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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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他晚年也是一样,跟平常一样。


                IP属地: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3-10-08 22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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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IP属地: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3-11-05 15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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